隐瞒前科逃避刑罚 审判监督启动再审 - 刑事动态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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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2月21日

吴某为逃避刑罚,隐瞒前科,崇明县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启动再审程序,使罪犯受到应有惩罚。

1999年,吴某因实施抢劫被侦查机关逮捕,由于吴某一直以“吴金龙”自称,在侦查阶段无法查实其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查起诉。因此,自报名“吴金龙”的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两次减刑后于2008年2月刑满释放。

2009年5月,吴某在途经崇明县长江农场时,看到在江堤边摘芦苇叶的苏某身上带有金器,此时吴某又一次心生歹念。随即,吴某尾随苏某至芦苇荡内,通过殴打、恐吓对苏某进行威胁,并用携带的绳子将苏某双手反绑后,抢走金项链一根、金耳环一副,共价值4800余元。当晚,警方就在一网吧内将吴某抓获。

在侦查期间,吴某为逃避刑罚,隐瞒了其“吴金龙”名义下的前科情况,导致未能认定其累犯。2009年8月,吴某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近日,崇明县检察院在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时发现了吴某隐瞒前科的情况,于是,依法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最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这起案件在安徽白茅岭监狱设立的临时法庭开庭再审,在铁证面前,吴某认罪服法。法院决定撤销原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