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儿童遭碾压死亡 父母监护不力应担责 - 刑事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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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月2日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清明假期,鲁某夫妇带五岁的儿子小涛到弟弟家玩,没想到小涛被停在弟弟家门前加黄油的挂车碾压致死,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鲁某夫妇二人将车主蔡某、车辆挂靠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车主、挂靠公司赔偿原告337802元,原告自担37534元。
  
  2012年4月4日上午11时许,蔡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蓝色“解放牌”半挂车行驶至新206国道临沂市罗庄区义和庄村路段时,停在“永胜”加油站南二百米、国道西侧约20米处的汽车电瓶电器店前加黄油,在加满黄油后驾驶车辆离开时,未发现在挂车底玩耍的王某,致使王某被挂车后轮轧压,王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蔡某、车辆挂靠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0323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在驾驶车辆前观察不周,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蔡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的合理部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挂靠公司作为登记车主,收取被告蔡某的车辆挂靠管理费用,未对挂靠车辆承担相应的监督之责,因此,被告挂靠公司应与被告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鲁某夫妇作为受害人小涛的父母,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被告10%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挂靠公司、蔡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