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人追债抢劫杀人,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 经济犯罪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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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因被人追债抢劫杀人

被告人姚某,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小学文化,男,现年42岁。被告人一直从事劳务工作,因欠债被债主追讨遂产生抢劫他人钱财的想法。2008年8月16日中午,被告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龙腾路口,以接人为由租赁了被害人黄某的五菱面包车,由被害人驾驶前往南宁市江西镇。

当行至行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塘岸那屯路口时,被告人持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水果刀捅向被害人右颈部、右前胸等处,随后将被害人倒在副驾驶座下并用力踩踏,最终被害人因右颈内静脉贯通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从被害人处搜得诺基亚2626型手机一台和现金680元。随后,被告人开车返回南宁市区,将载有被害人尸体的面包车弃置于南宁市长湖路富安居(国际)家居建材广场停车场。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23600元,被害人被抢手机价值365元。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蓄谋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姚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2010年5月2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姚某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