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期限立法目的、规定 - 房屋拆迁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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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立法目的:为防止拆迁人滥用拆迁许可证赋予的权利,无固定期限,导致被拆迁人原地回迁的房屋无法动工,更不用说竣工了,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填写拆迁期限,确保拆迁按时完成,保障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经营、学习。规定拆迁期限对拆迁人也是一中约束,拆迁投入很大,及时拆除,加快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有利于早日产生效益。

     拆迁期限立法规定: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没有规定拆迁期限到底是多长时间,地方性法规也很少规定具体的拆迁期限,所以各地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对拆迁期限随意填写,有3个月、有6个月、还有1年的不等。再看部分地区规定 1.上海市2003年规定为: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要求拆迁期限超过1年的,区、县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房地资源局应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其申请延长的期限与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累计超过1年的,延期申请由区、县房地资源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给予答复。由此看来,上海市实际上就把拆迁累计期限确定在1年内,超过1年为例外。2.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为1年。3.北京市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不超过6个月。4.贵阳市规定,首次拆迁期限为6至10个月,需要延期的,延长不超过3至6个月。可见,拆迁期限一般首次规定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