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单身女遭劫案的启示 - 刑事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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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前不久,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依法审理一起单身女子遭劫案的26岁被告人徐某,其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139,015.50 元。该案留人们的启示很多。

  [案情]

  2011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因没钱而产生抢劫想法并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某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张某便尾随至其家,在得知张某一人在家居住后离开。8月3日21时许,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黑色绳索来到张某家准备实施抢劫。同日21时10分许,张某回家开门进屋时,徐某跟随冲进屋里,并与张某发生厮打。后徐某产生强奸张某的想法,将其按倒在床上掐晕后用绳子将其勒死,又将其绑在床上扒下内裤看到被害人小便失禁,便放弃了强奸张某。随后徐某将张某一条银白色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四部手机抢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条项链及四部手机共计人民币715元)。案发后项链及四部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家属,黄金戒指被卖掉,获赃款人民币500元,赃款被徐某挥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生前被他人掐、勒颈部致呼吸衰竭死亡。

  [裁判]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相关情节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室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徐某采取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其主动放弃强奸行为,属强奸罪的犯罪中止。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徐某犯数罪。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以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的辩护观点有理,但纵观全案,被告人徐某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其民事合理部分为死亡赔偿金124,214.00元、丧葬费14,801.50元,共计139,015.50元,应依法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w某经济损失139,015.50 元。

  [启示]

  之一:法律是无情的。当今社会追求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而回眸历史,漫长的人治社会导致虽有法可依但执法未必严,人治并不是法的真实体现,那是立法者、执法者掺杂个人情感因素的表现。法律永远是无情而理性的丰碑,屹立于历史长河中,见证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要你触犯法的警戒线,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决不留情!该案徐某心生歪念,从跟踪采点、尾随张某,并实施将其按倒在床上掐晕后用绳子将其勒死。徐某处犯了我国《刑法》,受到法律的追究。正言道:“天若有情天亦老,法若有情法无存”!

  之二:罪犯徐某的悔恨。宣判后,被告人徐某在法庭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说:读完大学还没有回报家乡父老、回报社会就走上黄泉不归路。人们纷纷议论着,说徐某是咎由自取。

  之三:单身女子夜间外出要警惕。当今社会夜生活丰富多彩,单身外出的女性如何在夜间最大程度避免受到侵害。笔者提醒三点注意:第一,单身女性夜间外出时,尽可能避开灯光黑暗的地方,并且少带贵重物品,有条件的要结伴而行或打电话给亲人和朋友叫其到指定地点接送。第二,在经过灯光灰暗的道路、居民区或楼道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停留,注意环顾四周是否有无可疑人员尾随。如遇到可疑人员要迅速迂回靠近正在营业的商店、摊位等人多的场所周围;遇到紧急情况的要迅速拨打“110”报警,有的地方“110”、“120”、“119”等号码都相通的。第三,如果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歹徒捂嘴按倒并拖向僻静处时,一定要保持头脑冷静,尽量与歹徒进行周旋,避免与其正面冲突,待其放松戒心后,再伺机逃脱,边逃边大声呼救,然后迅速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