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香樟树妨碍建房 村民非法采伐获刑罚 - 刑事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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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因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影响建房,在未办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该株香樟挖倒损毁。9月25日,陶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2年3月下旬,被告人陶某雇请挖掘机将位于阳朔县阳朔镇登子岩村其房屋后面的空地开挖屋地建房,见其屋地旁有一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影响其建房,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请挖掘机将该株香樟挖倒损毁。经鉴定,被毁的香樟立木蓄积为2.4441立方米。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陶某主动到阳朔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森林法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陶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陶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身情节和悔罪表现,并交纳罚金,可对被告人陶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