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赔偿二十万判三缓三 - 刑事动态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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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交通肇事后,被害人龙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邹某逃逸本应重罚;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与其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自愿认罪,邹某终于获得缓刑。

2011年3月31日晚,邹某驾驶湘JC6597小型轿车从安乡县深柳镇出发沿黄安公路驶往安乡县黄山头镇。20时许,当车行驶至黄安公路(S302线路)安乡县安全乡沙滩口村8组路段时,将路边行走的龙某撞倒后驾车逃跑,龙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龙某系交通事故损伤头面部、腹部、右下肢致颅骨骨折、颅内血肿、脑挫裂伤引起急性脑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9月9日,邹某赔偿龙某家属20万元,与其达成调解协议。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但邹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的量刑情节,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在该案中,根据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因此,判决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