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钱财偷牛羊,揭发同案犯能从轻处罚吗? - 经济犯罪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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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7月6日

为谋钱财偷牛羊

2002年4月5日,被告人杨某因强奸罪被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出狱后的杨某仍不思悔改,于2009年2月的一个晚上,伙同刘某、仲某、康某窜到北京市大兴区某村欲盗窃王某价值39000元的绵羊100只时,被王某发现后逃跑。2009年3月14日晚23时许,杨某、刘某、仲某、康某再次窜到大兴区某村将邓某价值32400元的9头肉牛盗走。随后,杨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7头肉牛已发还受害人。

揭发同案犯能从轻处罚吗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仲某、康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刘某、仲某、某盗窃绵羊系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4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因盗窃肉牛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绵羊的犯罪事实,且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故酌予从轻处罚。

因此,大兴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仲某、康某有期徒刑12年至10年不等,并处罚金12000元至10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