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寻衅滋事罪一审 - 刑事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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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5月7日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绰号“付和尚”,男,1977年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为南城县惠源小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聘用人员。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付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0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2014年4月11日被南城县公安局释放;2014年4月29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杨晓霞,江西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3月16日晚,被告人付某携带其从网上购买的气枪到野外打猎后,独自驾车行至夫人田新村付XX(绰号“洋鬼子”)家门口时碰见与其有债务纠纷的黎某甲。黎某甲随即拦住付某,并叫来李某一起向付某追债,双方发生争执后付某驾车离开现场。付某归还所驾车辆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步行返回夫人田新村准备再次找黎某甲商谈债务的事情。当行至黎某甲家附近时,听到付XX正向黎某甲、李某等人说其坏话,付某顿时火冒三丈,叫了一声“洋鬼子”,并持枪朝付华明等人开了一枪,将富民幼儿园的一块窗户玻璃击破。付XX等人见状便四处逃窜,后付XX躲进自家房内,付某为泄私愤,又开枪将付XX家厨房的一块玻璃打破,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所持枪支属于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致伤力。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钢珠弹丸二颗;枪支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黎某甲、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付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在公共场所随意开枪并持枪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付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解称其开枪时未对着人射击。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被告人付某具有如下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债务纠纷引发的;被告人付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付某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付某从网上购买一支气枪。2014年3月16日晚,被告人付某携带气枪到野外打猎后,独自驾驶借来的汽车行至南城县建昌镇夫人田新村付XX(绰号“洋鬼子”)家,与付XX说了一会儿话。付XX的邻居黎某甲因与被告人付某有债务纠纷,故听到付某的声音后随即到付华明家,并叫来李某一起向付某追债,双方发生争执后付某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付某归还所驾车辆后,于3月17日凌晨0时许步行返回南城县建昌镇夫人田新村准备再次找黎某甲商谈债务的事情。当行至黎某甲家附近时,听到付XX正向黎某甲、李某等人说其坏话,付某顿时火冒三丈,叫了一声“洋鬼子”,并持枪朝付XX等人开了一枪,将富民幼儿园的一块窗户玻璃击破。付XX等人见状便四处逃窜,后付XX躲进自家房内,付某为泄私愤,又开枪将付XX家厨房的一块玻璃打破,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所持枪支属于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致伤力。被告人付某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吸毒被南城县公安局抓获并予以行政拘留,同年4月2日,因其行政拘留期满转为刑事拘留。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弹珠二颗证实:被告人付某开枪射击出的弹珠,分别打在幼儿园窗户玻璃和付XX家厨房玻璃上。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付某于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吸毒被南城县公安局抓获并予以行政拘留,同年4月2日,行政拘留期满后转为刑事拘留。3.南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17日零时40分,南城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法莱德大酒店对面的富民小区有人开枪打人。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在居民付XX家厨房内发现一颗疑似子弹的弹珠,该弹珠已移交至刑侦大队。4.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南城县公安局从李某处扣押其在幼儿园内捡到的一颗钢珠,并将2颗钢珠一起随案移送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5.借条证实:曾XX与江XX曾于2013年12月24日向黎某甲借款20000元。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的年龄、身份等基本信息,其犯罪时系成年人。7.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曾于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7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南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于2007年1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南城县公安局处以500元罚款;于2009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2年8月20日因赌博被南城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于2014年3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8.情况说明证实:付某作案所持气枪系通过网络购买,目前,该枪来源情况已由南城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做进一步调查。9.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付某于2012年5月8日被刑满释放。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枪支、钢珠弹照片佐证案发现场情况,在现场富民幼儿园的窗户及付XX家厨房窗户均被枪弹打破了一个小洞,其中富民幼儿园窗户孔洞离地面距离17CM。11.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枪支照片证实:送检的枪支属于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致伤力。12.南城县惠源小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南城县建昌镇交通路居委会证明证实:付某是南城县惠源小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临时工,平时表现良好。13.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2月20日,付某协助他人追赶盗窃嫌疑犯。14.谅解书证实:2014年4月12日,黎某乙、黎某甲对付某表示谅解。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7日凌晨0时左右,其接到表弟黎某甲的电话称碰到付某,让其一起去帮他问钱,于是其就从其家走到黎某甲家找付某问钱。付某开始说没有,有钱再还,然后就开车走了。其就和黎某甲、其舅舅、付XX在聊天,二十多分钟后,在其与黎某甲等人聊天付XX说付某坏话时,付某突然从墙角冲出来,喊了一句“洋鬼子”,并向他们开枪。付某开了第一枪后,他们就散开逃跑,他们在跑的过程中,付某还持枪向他们开枪,付某一共开了几枪,但没有伤到人,另外付某开的第一枪将幼儿园窗户打破了,其还捡到一颗钢珠。付某之后向其赔礼道歉,其也原谅了付某。16.证人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17日,其听到邻居付XX家很吵,还隐约听到付某的声音,因为付某欠其钱,其就想找付某要钱。其出门时还打电话给其表哥李某,让他陪其一起向付某要钱。随后其一个人来到付XX家,付某表示暂时没有钱,等有钱的时候再还,双方谈了一会,付某就开车跑了。之后其与付XX、李某及黎某乙在富民幼儿园旁边聊天,过了二十多分钟,当付XX说付某坏话的时候,付某冲出来骂了一声“洋鬼子”并持枪往他们这个方向开了一枪,他们几个马上分开跑,在跑的时候,其还听到付某在其身后开枪,开第一枪的时候付某是用枪口对着他们,后面开枪的情况其不清楚。证人黎某甲从一组10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2014年3月17日凌晨在建昌镇夫人田新村开枪射击的是付某。17.证人付XX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晚,付某找其借钱,其没有同意,说了20分钟左右,黎某甲来了并让付某还钱,付某说没有钱,就这样吵了七、八分钟,后李某也过来帮黎某甲问钱,说了十几分钟后,付某开车走了,黎某甲的父亲正好过来了。其和黎某甲、黎某甲的父亲、李某站在其家对面说话,期间其说了一些付某的坏话,说了将近十分钟后,其突然听到放礼花一样的声音,黎某甲和李某就赶紧跑开了,这时付某在一边墙角喊其名字,手上还端了一把枪,枪口瞄准其这边,其马上往幼儿园另外一个方向跑,跑到幼儿园那排房子尽头时,就向左转,围着这排房子绕了一圈,又从幼儿园旁边跑进了自己家里。其一开始感觉付某追其,后来付某是否追其,其由于紧张就不知道了。其跑回家后,付某还在其家后面喊“洋鬼子,不要让我碰到你”,接着就听到一声枪的响声,其家厨房的玻璃被射穿了一个洞。18.证人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7日凌晨0时许,其在家睡觉,听到楼下有人说话,其打开窗户看到黎某甲、李某、付XX三人站在幼儿园附近的一辆面包车旁边与车里的人谈欠钱的事情,那个开面包车的人之后就开车走了,其就下楼,黎某甲告诉其开面包车的人就是欠他钱的付某。他们在其家隔壁幼儿园门口说了十几分钟,付某在听到付XX说其坏话之后大喊一声“洋鬼子”并持枪窜出来,其听见“嘭”的一声,有东西打到了他们几个人站的位置后面的幼儿园的玻璃上,幼儿园玻璃被击中一个小孔,其和黎某甲、李某、付XX分开逃窜,其一个人往其家屋后跑,黎某甲、李某、付XX往新村里面跑。在跑的时候,其听到两声枪响,其还听到付某说“洋鬼子,你们给我死过来”。付某事后向其道歉了,其也原谅了付某。19.证人仰X的证言证实:其经营的幼儿园靠夫人田进口的那个教室窗户玻璃被打破了一个洞,听人说前一晚有人开枪将玻璃打破。20.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家里睡觉的时候突然听到外面砰砰的声音,就在窗户边上看了下,发现有人在小区里追人,具体是谁没看见。2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丈夫付XX躲进家后,其看到付某在其家厨房后大声喊付XX,当时其没敢出去也没敢开门,后来付某开枪把其家厨房玻璃打破后就离开了。22.被告人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其在网上购买了一支枪。2014年3月16日晚上,其打猎回来后一个人开借来的车到南城县建昌镇夫人田付XX家找付XX谈事情,后来黎某甲也来到付XX家,并把其从付XX家叫到门外。之后黎某甲的“哥哥”也来到现场,他们因为债务问题争吵,后其驾车离开。由于其想与黎某甲说清楚债务问题便将借来的车还回去后又返回黎某甲家,在快到付XX家时,其听到付XX在向黎某甲人说其坏话,其就马上躲在旁边一墙角偷听,听了五分钟左右其气不过,于是喊了一声“洋鬼子”,还拿起手中的枪在离付XX很近的地方开了一枪,内有子弹,其开枪后付XX等人就四散逃跑,其就拿着枪去追付XX,边追边开了几下空枪,最后当付XX逃回家中后,其朝付XX家厨房开了一枪,内有子弹,将付XX家厨房玻璃打碎后离开。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在公共场所随意开枪并持枪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辩解称其开枪时未对着人射击,经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可以证实富民幼儿园的窗户及付XX家厨房窗户均被枪弹打破了一个小洞;证人李某、黎某乙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付某开第一枪时是朝着他们站着的方向,付某开的第一枪还将富民幼儿园的窗户打破,被告人付某的该项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债务纠纷引发的,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付某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经查,本案的发生是被告人付某认为他人说其坏话,心理产生不平衡后冲动地持枪追逐他人,被害人在背地里说坏话的行为并不是激化矛盾的原因;被告人付某持枪追逐行为已经达到情节恶劣,被告人付某开枪的行为随时会危及周围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付某协助他人追赶盗窃嫌疑犯发生的时间是2013年12月20日,而本案的发生时间是2014年3月17日,并不是在被告人到案后发生的行为,故被告人付某的上述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立功,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付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查,2014年4月12日,黎某乙、黎某甲对付某表示谅解,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故对被告人付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5月8日付某被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健建审 判 员  吴 娟人民陪审员  胥群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尧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