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如何分割动拆迁补偿安置款(配套房) - 房屋拆迁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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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2月1日

    动拆迁案例一:张先生父亲生前在黄埔区有一私房,系解放前购买,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办理房产证,父亲去世多年,因继母尚在,故张先生并未与继母及其他兄妹分割该遗产,后因拆迁时意见不同,其他继兄妹在未征得张先生意见的情况下与动拆组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上没有张先生的名字。按该协议,被拆迁人将得到拆迁补偿款69万元及配套房屋两套,问,张先生能否主张分割该拆迁款或分得动拆迁配套房?张先生将如何维权,是起诉动迁组(拆迁人)还是起诉继母及其他兄弟姐妹?
    动拆迁案例二:2004年,龚女士与其父母、弟弟一起申请了农村宅基地一处,地上建筑面积为210平方米,后龚女士嫁到卢湾区,搬出了该房屋。现因拆迁,其父母与弟弟在未征得龚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与动迁组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得4套动拆迁安置房屋,但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没有龚女士的名字,其父母也不同意分给龚女士房屋,问,龚女士能否分得该拆迁配套房屋?
    上述两个案例,是动拆迁纠纷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前者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后者是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但都涉及到家庭成员内部的财产关系,同时,又与动迁组(拆迁人)有着密切联系。问题的关键在于,被排斥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外的家庭成员有没有分割拆迁补偿安置款项或分得安置住房的权利?又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在找到正确的法律路径之前,明确其法律关系及请求权的基础,是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我们认为,无论是否与拆迁发生关系,上述两个案例都属于家庭成员内部的分家析产的关系,也就是财产(房屋)的共有关系。在第一个案例中,系争房屋是遗产,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并未进行分割,在第二个案例中,系争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也没有进行分割。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之下,只要父亲或母亲一方健在,一般没有分割共有财产的必要,各共同共有人彼此都能相安无事,一旦遇到拆迁,这种共有关系就遇到了挑战,部分共有人合法的财产权就很有可能被其他共有人侵犯。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和法律逻辑,房屋所有人是被拆迁人,既然是共有财产,拆迁人(动迁组)就应该就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数额与每一个被拆迁人进行协商,但在实际操作中,动拆组往往会利用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与部分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求“速战速决”。对于被动迁组排斥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外的人来说,又往往会与其他家庭成员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被剥夺了参与拆迁补偿安置款或拆迁配套房屋的分割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自可寻求法律解决,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是起诉动迁组呢还是只起诉其他家庭成员?抑或是两者一并起诉?
    按照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如果拆迁协议遗漏了或者排斥了部门分屋共有人,属于合同的主体方面存在缺陷,其合同自然是无效的,被侵权人当然可以起诉拆迁人,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但由于拆迁问题的复杂性,被侵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系争房屋往往已经被拆除,被拆迁人再起诉拆迁人实际上已经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而且,在其他家庭成员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和拆迁人的官司往往会旷日持久且胜算不大。
    另一种考虑是,在拆迁协议并没有损害被拆迁人的整体利益,而只是遗漏或排斥了部分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可以放弃对拆迁人的追究,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只将其他家庭成员列为被告,诉请分割拆迁补偿安置款或拆迁配套房屋,往往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也可以得到动迁组的“配合”,同样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我们认为,选择什么样的诉讼策略和路径是由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决定的,如果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而没有更大的寻求公平正义的目标,“打内战”往往比“打外战”更容易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