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求见面抱走幼童
被告人濮某与甘某曾是恋人,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发生矛盾,甘某搬出居住地,并住到了前夫的嫂嫂李某家。2008年6月20日,被告人濮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甘某归还欠款3万多元。次日早上,甘某打电话给濮某,濮某要求面谈被拒绝。当天下午15时许,醉酒后的濮某到李某家强行抱走了甘某6岁的女儿番某,以此威胁甘某见面解决纠纷。随后,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濮某遂被抓获归案。
非法拘禁罪怎样判刑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濮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被告人濮某未给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且案发后被告人濮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被告人濮某可从轻处罚。
2009年1月6日,腾冲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濮某有期徒刑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