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抚慰金,也换不回妈妈的命 - 经济犯罪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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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4月20日

  “请法官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时,考虑下小张今年还不满9岁。车祸发生前半年,她的父亲因病去世。现在她的母亲又因车祸去世,她变成孤儿,这半年对她的精神打击太大了。希望法院能支持原告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而不要参考一般标准,仅判决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小张诉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小张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2015年5月19日,一辆行驶中的公交车将正在人行横道过马路的小王撞倒,导致小王受伤。小王立即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过47天医治,医院宣告小王死亡。小王去世后,小王的父母及女儿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70万元。

  庭审时,小王的父母情绪很激动:“小张今年还不满9岁,车祸后,她天天追着问妈妈为什么还不出院,为什么还不陪她玩……我们每次都无言以对。闺女去世后,我们鼓起勇气告诉孩子,你妈妈去世了,但妈妈会在天上看着她,会一直在她身边。但她无法接受,哭着问这是为什么去年11月,她爸爸住院后就再没有出来,现在……小张没了爸爸,不能再没有妈妈了,她哭着求我,让她妈妈回来,她不想成为孤儿……”

  小张的遭遇让在座的人都十分动容,作为被告之一的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法官,这孩子真的很可怜,我们很同情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同意赔偿小张的损失。”另一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表示:“我们也很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发生,最可怜的是这个孩子,还这么小却失去了父母,我方同意赔偿小张的各项合理损失。”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小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肇事车辆的保险限额已用尽)。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侵权人全责的情况下,如果被侵权人死亡,法院一般会判决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本案中,考虑到以下两点,故判决侵权人赔偿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是公交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将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小王撞伤,后治疗无效死亡,其侵权行为,致使不满9岁的小张在失去父亲不久,失去母亲,成为孤儿,公交司机的侵权行为对小张造成的精神伤害是巨大的;二是公交公司作为本次事故的赔偿主体,有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能力。显然,这样的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

  法官提醒,本案中,虽然最终判决被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但小张已经失去父母,成为孤儿,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其伤痛。据统计,全国每5分钟,就有一人死于交通事故。2015年1月至11月30日,仅北京地区就有734人死于交通事故。期望驾驶人在开车时能提前消除车辆隐患、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速、不超速、不强行超车,行驶中不接电话、不发短信及微信、不刷微博;也期望行人能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从而减少交通事故,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