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赚钱帮人代购毒品被公诉 - 经济犯罪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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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月29日

案情回顾:2014年6月某日晚,曾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某路口处,以人民币一千一百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毒品1.4克。当日22时许,王某又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某小区外,将从曾某处购买的1.4克毒品以人民币一千四百元的价格向刘某贩卖,后曾某、王某均被抓获。经鉴定,被查获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案发当日,王某接到刘某电话问其手上是否有毒品,王某虽没有但其知道曾某贩毒,便答应帮其购买。之后,王某与曾某取得联系,双方在电话中约定1100元的价格,并约定在通州区永顺镇某路口交易。见面后,王某先从曾某处拿到毒品,后前往某小区以14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贩卖,交易后其返回曾某处,将1100元交给对方,自己牟利300元,后二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王某、曾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毒品犯罪相较于一般犯罪而言,对个人乃至社会的危害性都较为严重,因此,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鉴于此,广大群众一定要有自我防范意识,远离毒品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