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4年7月7日13时许,王某在其租住的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某村57号院内,以翻窗方式进入冯某的房间内,将对方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二千三百二十元。
2015年1月20日6时许,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其暂住地内,将张某的房门钥匙一把盗走,后于当日20时许,利用该钥匙将对方位于同村的暂住地房门打开,窃取现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后王某于同年1月26日在其暂住地内被张家湾派出所民警抓获。
据王某本人供述,其因生活条件困难,且丈夫在外欠债,其不得已才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的现金已用于给其丈夫还债,无法退还。近日,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王某一时的利欲熏心使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惩罚。此案警示大家,切莫因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