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副科长受贿8万 受贿罪怎么判刑 - 经济犯罪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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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7月16日
[案情介绍]  龙某,男,1966年生,株洲人,原系株洲市芦淞区地税局税源管理一科副科长。2013年7月左右,龙某利用其担任株洲市芦淞区地方税务局税源一科副科长及税收专管员的职务之便,为石某(另案处理)代理的株洲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务注销登记业务提供帮助。为了表示感谢,石某送来现金8万元,龙某予以收受。  案发后,2014年10月11日,龙某向株洲市芦淞区地方税务局纪检部门投案,如实供述收受石某“好处费”的事实,并向芦淞区人民检察院退缴了赃款8万元。那么受贿罪怎么判刑呢? [案情分析/评析]  本案中的受贿罪怎么判刑?通过芦淞区人民法院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认为,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前,他主动向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龙某能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龙某被法院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相关法规]  受贿罪怎么判刑?根据《刑法》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