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盗窃仓库铜线并销赃获刑 - 刑事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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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平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1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平民伙同葛刚(已判刑)携带老虎钳、剪刀等作案工具到丰城胜利安装公司维修仓库,将一卷重50公斤的新的铜线偷走,事后以每斤人民币26元的价格销赃给一流动收购废品人员,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杨平民分得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人民币7000元。

  201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平民先后伙同葛刚、陈民生(现在逃)多次在丰城辉明陶瓷公司仓库内盗窃废铜线累计100余斤,事后以每斤人民币28元的价格销赃给上塘镇曹家村村民聂英,累计得赃款人民币3000余元。经鉴定,被盗废铜线价值人民币2996元。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杨平民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平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平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