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间逃避审判 最终获得牢狱之苦 - 刑事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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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2月4日
因犯盗窃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本来可以获得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因逃避审判,不仅投案自首不被认定,而且获得牢狱之苦。今年,洪江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红玲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8年3月8日、6月25日、6月30日,被告人唐红玲先后采取剪线点火启动的方式,盗窃作案三次,其中被告人唐红玲伙同他人共同作案一次,单独作案两次,共盗得摩托车三辆,销赃得款3400元。经鉴定,三辆被盗摩托车价值共计为15500元。作案后,被告人唐红玲逃往外地,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2011年10月29日,被告人唐红玲主动向公安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公诉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红玲脱逃。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唐红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红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者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唐红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红玲逃避审判,其投案自首的情节,法院不予认定。但被告人唐红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