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钱财劫杀黑车司机,抢劫罪如何认定? - 经济犯罪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经济犯罪案例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为钱财劫杀黑车司机

2011年1月27日凌晨,经事先预谋,被告人黄某1伙同侄子黄某2携带尼龙绳、壁纸刀等工具搭乘邱某驾驶的黑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口附近时,合伙用尼龙绳将邱某勒死,并抢走邱某价值共计35275元的一辆轿车和一部手机。事后,被告人黄某1、黄某2将邱某的尸体抛至房山区窦店一排涝站后分头返回辽宁老家和北京,后被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归案。

抢劫罪如何认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黄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遂以抢劫罪将被告人黄某1、黄某2公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8月9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1称抢劫是侄子黄某2指使的,黄某2为结婚买房提议对一个钱庄老板进行抢劫,并认为抢劫后逃跑需要一辆轿车,二人遂准备了尼龙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对黑车司机邱某进行抢劫,且邱某是黄某2用尼龙绳勒死的。

被告人黄某2则否认了黄某1的说法,并辩称黄某1是因为欠高利贷才请自己帮忙抢劫,且自己只是用尼龙绳将被邱某勒晕,而真正勒死邱某的是黄某1。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