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保安监守自盗数额大,盗窃罪如何判刑? - 经济犯罪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有问题我们帮您!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法律咨询热线: 028-64464654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经济犯罪案例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大厦保安监守自盗数额大

2008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大厦巡查的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刘某(男)趁大厦某室内无人之机,窃取价值人民币4444元内装有一台IBM牌笔记本、一个耳机、一块40G移动硬盘和一个华为牌EC321型无线上网卡的电脑包一个。

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物品均已归还失主。

盗窃罪如何判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因此,西城区法院遂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