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人员收取村民现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么处罚? - 经济犯罪案例 - 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经济犯罪案例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信用社人员收取村民现金

被告人陶某某原为河南省平顶山市某镇农村信用社聘用人员。2000年至2008年1月份,陶某某利用自己为农村信贷员的身份,收取92户村民现金143万余元,以个人印章或个人签名形式向村民开具定期存款凭证。

2005年至2008年1月份,陶某某出具借条、欠条形式非法吸收王某等8人存款105万余元。2000年至2006年期间,陶某某将他人还给信用社的贷款24万余万挪用,冒用他人名义挪用信用社资金2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么处罚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49万余元,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陶某某至今拒不将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退还,给储户造成巨额损失,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利用其担任信用社信贷员的身份和职务便利,采取收回客户贷款资金不入账和套取贷款的方式,将信用社的26万余元现金挪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陶某某至今未将挪用的款项归还曹镇农村信用社,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

2010年5月17日,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陶某某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249万余元予以追缴。